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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原则和基准-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原则和基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现有技术、发明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在判断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指南的规定,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原则和基准主要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些原则和基准的详细解释:

一、判断原则

  1. 以现有技术为对比对象:

    • 在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时,需要将申请中的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或使用的技术。

  2. 整体考虑:

    •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3. 非显而易见性:

    • 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应当是非显而易见的,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不能轻易得到。

  4. 显著进步:

    • 发明应当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这种进步可以是提高了技术效果、降低了成本、简化了工艺等。

二、判断基准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判断创造性的重要基准之一。这要求发明在技术方案上具有显著的改进或创新,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无法轻易得到。

    • 判断方法通常采用“三步法”:

    1. 确定与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2. 显著的进步:

    • 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也是判断创造性的重要基准之一。这要求发明在技术上具有明显的优势或改进,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 判断显著的进步时,主要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能耗、改善了产品质量等。

三、其他考虑因素

在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技术偏见:

    • 如果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即解决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长期认为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可以认为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2.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如果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技术优势或改进,那么可以认为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3. 开拓性发明:

    • 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这种发明通常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容易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

  4. 组合发明:

    •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在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时,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原则和基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现有技术、发明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在判断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指南的规定,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要申请专利,可以联系凯东张工:189-2243-648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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