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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判定无创造性?两大抗辩抓手帮企业守住核心专利
企业想要稳固专利资产,只需抓住两大核心准则:严禁将技术手段等同于技术问题;无证据支撑的“公知常识”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企业专利确权、维权全流程中,“创造性不足”是专利被审查驳回、遭竞品提起无效的首要原因。当前专利审查与无效程序普遍存在两类主观认定偏差:


一是混淆技术手段与核心技术问题,刻意压低专利创新高度;

二是随意将技术特征归为“常规手段”,且不提供佐证就直接否定创造性。


最高法一则医疗器械典型判例,确立两套通用抗辩规则,为企业保住核心专利提供权威实操路径。


一、典型案例复盘:最高法改判,厘清创造性认定核心误区

本案是极具指导价值的创造性判例,涉案专利《一种高效自发电化学电流联动揿针》,创新点在于不靠外部供电,借助人体皮肤自生电化学效应,通过导电胶布串联多枚揿针,大范围提升针灸疗效。


该专利被竞品申请全部无效,审理流程三次反转:

国知局无效阶段:认定专利无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知产法院一审:撤销无效决定,理由是涉案揿针与对比文件理疗贴分属不同技术领域,存在结合障碍;

最高法终审:维持一审改判结果,但否定“领域隔离”的浅层抗辩,严格依据创造性三步法重新评判,最终认定专利具备创造性。


国知局作出无效决定存在两处根本性逻辑错误:以普通揿针贴膏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把“导电胶布串联揿针”列为区别特征;

其一,将“大范围电化学电流联动”这项实现疗效的技术手段,错误定义为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人为弱化创新价值;

其二,无任何行业标准、文献佐证,直接认定多揿针导通联动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依靠“对比文件+公知常识”组合否定创造性。

最高法明确该认定违背创造性评判规则。


二、最高法两大通用抗辩抓手,企业确权核心制胜逻辑

本案跳出“领域不同无法结合”的传统浅层抗辩,出台全行业适用的两套硬核抗辩规则,解决审查主观裁量问题。


抓手一:区分技术手段与技术问题,还原专利真实创新价值

这是判例最核心的裁判规则:实现技术效果的手段,不能等同于专利待解决的技术痛点,混淆二者会严重低估创新程度。

本案中,“大范围电化学电流联动”只是提升疗效的实施方式,专利真正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依托人体自身皮肤特性,不靠外接电源,通过电化学作用提高揿针疗效。

以此为基准重新比对两份对比文件,二者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D2依靠外部通电实现药物渗透,涉案专利依靠人体自生微电流强化针灸效果,二者电流来源、作用机理、发明目标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将二者结合的技术动机。

实操要点:答复审查意见、应对无效时,不要被动接受审查机关定义的技术问题,结合说明书背景、发明效果重新提炼专利真实痛点,从根源拉开与现有技术的差距。


抓手二:公知常识适用举证责任,无佐证则不能直接采信

实务中审查人员、无效申请人常笼统主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手段,却不提供任何证据。最高法明确举证规则:主张某技术方案为公知常识的一方,必须提交行业手册、教科书、标准、现有技术文献等客观材料;仅有口头陈述、无佐证的,合议组与法院均不应采信。

本案中,无效请求人与国知局称“多揿针导通联动为公知手段”,全程未提交任何证据,该主张直接被最高法驳回,“D1+D2+常规手段”的无效逻辑整体不成立。

实操要点:面对“常规技术手段”的定性,直接从举证责任角度抗辩,要求对方出具权威佐证,无证据即可否定该认定效力。


三、规避低效抗辩误区:领域差异仅作辅助论据

一审法院以“分属不同技术领域、存在结合障碍”作为改判理由,是行业常用抗辩思路,但最高法指出该论证力度薄弱,极易在二审被推翻。


当下技术跨界融合已成常态,跨领域技术借鉴十分普遍,仅依靠细分领域不同无法阻断现有技术结合的可能性。创造性评判核心始终是三步法的准确适用,先界定真实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启示,领域差异仅能作为辅助观点,不能作为核心抗辩依据。企业应诉时,应优先使用前述两大抓手,再辅以领域差异作为补充论证。


该判例不局限于医疗器械行业,是覆盖机械、化工、生物医药、电子等全部领域的统一裁判标准。大量企业专利遭遇创造性质疑最终败诉,根源并非技术创新不足,而是抗辩逻辑存在偏差,未运用权威司法规则。


企业想要稳固专利资产,只需抓住两大核心准则:严禁将技术手段等同于技术问题;无证据支撑的“公知常识”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将两套规则贯穿专利撰写、审查意见答复、无效口审全流程,能够有效对抗主观化的创造性否定,让企业研发成果获得稳定、有效的专利保护。需要处理专利申请事宜,可联系凯东张工:1892243648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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