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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区别,专利申请如何选?
本文结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从六大核心维度解析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并分享实用的申请选型技巧,为专利申请提供参考。

在我国专利保护体系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技术创新成果保护的两大核心类型,二者均受《专利法》保护,且都要求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但在保护范围、审查要求、权利稳定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很多企业和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常因分不清二者区别而选错类型,不仅影响保护效果,还可能造成时间和成本的浪费。本文结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从六大核心维度解析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并分享实用的申请选型技巧,为专利申请提供参考。


一、创造性要求不同,技术门槛有高低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大核心条件,其中创造性要求的差异是二者最核心的区别。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意味着技术方案需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性突破,能带来明显的技术提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轻易想到;而实用新型专利仅要求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技术改进更偏向于对现有产品的优化和完善,创新门槛相对较低,因此实用新型专利也被业内称为“小发明专利”。


二者的实用性要求一致,均需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比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强产品功能等。


二、保护客体不同,覆盖范围有宽窄

从保护对象来看,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远大于实用新型专利,这也是二者的重要区分点。


发明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涵盖两大类型:一是产品发明,如新型机械设备、新材料、新器件等;二是方法发明,如生产工艺、检测方法、使用方法、加工流程等,同时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方案,只要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也可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则被严格限定为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仅保护具有固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不保护方法发明(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也不保护无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化学物质、水泥、液体等)。简单来说,只有涉及产品结构或形状改进的技术,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审批程序不同,审查严格度有差异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流程差异显著,核心在于发明专利需经过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仅需初步审查,这直接决定了二者的授权难度和权利稳定性。


1、发明专利审批流程

分为受理、初审、公布、实审、授权五个阶段: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先进行形式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予以公布,申请人可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审查部门会全面检索现有技术,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严格审查,无驳回理由的才会授予专利权。


2、实用新型专利审批流程

仅包括受理、初审、授权三个阶段:审查部门仅对申请文件的形式、保护范围、明显的新颖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对外公布,只要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即可直接授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难度更低、流程更简便,而发明专利因审查严格,驳回率相对更高。


四、审查周期不同,授权速度有快慢

审批程序的差异直接导致二者的审查周期相差悬殊,适合不同时间需求的专利申请场景。


发明专利因涉及实质审查,且技术领域覆盖广,不同领域的审查周期差异较大,即使知识产权局优化审查流程后,平均授权时间仍在1.5-2年,部分技术复杂的领域甚至需要2-3年。


实用新型专利因仅需初步审查,且实行“事后审查”原则(专利纠纷发生时才会对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拿到专利证书,授权速度远快于发明专利,适合需要快速获得专利保护的场景,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申报、招投标加分等。


五、保护周期不同,权利存续有长短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二者的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但时长差异明显:


•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是我国专利保护期限最长的类型,适合需要长期保护的核心技术;

•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远短于发明专利。


这一规定的背后,是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过程相对简单,技术迭代速度快,实际发挥效益的时间较短,而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难度大,研发成本高,需要更长的保护期来保障发明人的权益。二者均需每年缴纳年费,未按规定缴纳的,专利权会提前终止。


六、维权效力不同,权利稳定性有强弱

专利的最终价值体现在维权保护上,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因审查流程不同,在后期维权中的效力和稳定性差异显著。


1、发明专利:维权优势显著

发明专利经过严格的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极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对其专利权的认可度高。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由被控侵权方举证证明其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举证责任倒置进一步提升了发明专利的维权效率。


2、实用新型专利:维权需补充证明

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经过事前实质审查,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相对较大,维权时存在明显限制:一是起诉前必须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专利权有效的核心证据;二是申请诉前禁令的力度低,容易在诉讼过程中被终止;三是举证责任由专利权人承担,需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七、专利申请选型核心建议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无优劣之分,关键在于根据技术类型、保护需求、时间紧迫性、预算选择合适的类型,核心选型建议如下:


(一)优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况

1. 涉及方法发明(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算法等)、新材料、无固定形状产品的技术创新;

2. 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创造性,属于企业核心技术,需要长期(10年以上)保护;

3. 有明确的专利维权、许可、转让需求,注重权利稳定性;

4. 预算充足,可接受较长的审查周期。


(二)优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

1. 仅涉及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改进,技术创新偏向实用优化;

2. 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迭代周期短,无需长期保护;

3. 急需专利证书,用于高企认定、项目申报、招投标等场景;

4. 预算有限,追求低成本、快授权的防御性专利布局。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技术创新保护的“两大抓手”,发明专利以保护范围广、权利稳定性强、保护期限长为核心优势,适合核心技术的深度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以授权快、成本低、流程简为特点,适合产品结构改进的快速保护和防御性布局。需要处理专利申请相关事宜,可联系凯东张工:1892243648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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