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撤销、无效宣告是商标法领域中涉及商标权利丧失或消灭的三种不同法律程序,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商标注销
定义: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原因:
商标注册人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注册商标,主动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的,该商标自动注销。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法律后果: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二、商标撤销
定义:商标撤销是指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国家商标局对其作出撤销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原因: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且不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的。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法律依据: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后果: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
三、商标无效宣告
定义: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
原因:
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已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权益而取得注册。
法律依据: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后果: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此得出,商标注销由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商标撤销由商标局依职权或依申请作出;商标无效宣告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作出。需要办理商标业务,可以联系凯东张工:189-2243-648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