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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政策】3项重点项目申报,最高奖励5000万
项目内容黄埔区3项重点项目申报
申报期限2023-09-25截止
包含项目第四批2022年度商贸业企业经营贡献奖项目第四批2022年度商贸业成长壮大奖项目第四批2022年度商贸企业成长壮大奖项目



项目内容

黄埔区3项重点项目申报


申报期限

2023-09-25截止


包含项目

第四批2022年度商贸业企业经营贡献奖项目

第四批2022年度商贸业成长壮大奖项目

第四批2022年度商贸企业成长壮大奖项目


商贸业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1、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2、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5、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二

单个扶持年度内,一家企业仅对照上述任一条件享受一次经营贡献奖。


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两个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


1、若B>A,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A×12%+(B-A)×60%;


2、若B≤A,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B×12%;


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入统当年不享受本条奖励。


商贸业成长壮大奖项目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批发业企业

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或者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05‰给予奖励。


零售业企业

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或者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


其他企业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当年营业收入7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


商贸企业成长壮大奖

批发业企业

1、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4‰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0%;


2、当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4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65%;


3、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3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0%;


4、当年营业收入在3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0%;


5、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6‰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5%;


6、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零售业企业

1、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2、当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至3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3、当年营业收入在30亿元(含)至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26‰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75%;


4、当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85%;


5、当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含)至5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3‰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5%;


6、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3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当年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对年度新增企业,同比增速按照其2022年营业收入与2021年营业收入计算

对新注册企业及新迁入企业且实现统计月度新增,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符合第五条营业收入指标的,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满足第五条关于最高同比增速的要求。2021年10月1日后开业,2022年在本区达到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2022年为月度新增当年。


单个扶持年度内,一家企业仅对照第八条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成长壮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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